(2015)玉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素香与玉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香,玉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玉行初字第91号原告:李素香。委托代理人:张子建,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玉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住所地:玉田县北环西路552号。法定代表人:于广民,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香诉被告玉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义务一案中,原告李素香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素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素香负担。审 判 长 孙江山审 判 员 杨月清代理审判员 李玉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