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民终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终47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清河南路。法定代表人孙东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列,该局副局长。上诉人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因不服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1民初14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称,2008年9月,上诉人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请示在市东山产业集聚区建设“生产力促进中心”,请市政府批复立项并落实土地问题。2008年11月20日,市领导批示同意进入东山产业区并请宣化县等有关部门推进前期工作。2011年5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作建设张家口市科技孵化器的协议》,协议约定上诉人将坐落于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内的一宗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到被上诉人名下,由上诉人承担土地使用出让金及与土地出让有关的费用。上诉人分别于2011年8月5日、11月3日将110万土地竞买保证金和4313372元购地款汇入宣化县国土资源局账户。2011年11月24日,被上诉人领取了宣化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2012年12月,被上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凌风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2013年3月25日,宣化县人民法院判决郭凌风犯合同诈骗罪。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宣化县人民法院的判决。2013年9月25日,宣化县人民法院向被告出具《司法建议书》,审明郭凌风的行为使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不能实现对7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郭凌风以北京美格赛斯无纺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取得的70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应属非法所得。故建议贵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非法所得依法处理。2013年12月11日,宣化县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作建设张家口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协议无效。2015年12月21日上诉人向宣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其诈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该院却以上诉人未能提供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明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宣化县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悖基本的事实和常理,既然是骗取土地使用权,那么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明就肯定在诈骗人公司的名下。为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宣化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1民初1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要求北京美格赛斯无纺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其坐落于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面积为466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根据上诉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应当取得或者曾经取得过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既然未取得,就无从诉返还,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必须具备的事实和理由。所以,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开甲审 判 员 焦 青代理审判员 李志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牛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