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503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毛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3刑初71号公诉机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男。2015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以天麦检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8月10日上午,被告人毛某在天水市麦积区道北寨子村柳某的出租房里喝酒期间,将柳某放在桌子上的1部iphone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iphone6手机价值为3859.2元。公诉机关就其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毛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毛某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毛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毛某与柳某在天水市麦积区道北寨子村朋友的出租房里喝酒期间,盗得柳某放在桌子上的iphone6手机1部。经天水市麦积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iphone6手机价值3859.2元。上述事实,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柳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周某、高某的证言、天水市麦积区价格认证中心天麦价认字[2016]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毛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5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次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启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