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占军与马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军,马井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494号原告王占军,男,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马井涛,男,4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军与被告马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军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00元,减半收取830.00元,由原告王占军承担。审判员 王俊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