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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占军与马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军,马井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494号原告王占军,男,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马井涛,男,4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军与被告马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军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00元,减半收取830.00元,由原告王占军承担。审判员  王俊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