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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巴林右旗运通公交公司与刘万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右旗运通公交公司,刘万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722号原告巴林右旗运通公交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法定代表人宋清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兵,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刘万祥,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林右旗运通公交公司诉被告刘万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林右旗运通公交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林右旗运通公交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林右旗运通公交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巴林右旗运通公交公司负担。审判员  敖特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嘎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