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波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88号罪犯陈波,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日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1156.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6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4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7年11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37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33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9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5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18年11月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陈波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波,在服刑期间,获市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市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