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605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男,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汝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