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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0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中君申请路广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君,路广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1165号申请执行人王中君,男,汉族,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路广勇,地址巴林左旗。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王中君申请路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初字第306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路广勇应支付申请人王中君案款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路广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30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