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谢磊诉被告师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磊,师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谢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师玉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磊诉被告师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谢磊负担。审 判 长 卫俊莲审 判 员 杨跃峰人民陪审员 张兴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