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徐州箱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阴华典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王岳良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箱桥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华典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王岳良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885号原告徐州箱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华润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孙文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广辉,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华典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148820,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开泉路。法定代表人王岳良。被告王岳良。委托代理人王岳珍(受江阴华典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岳良的共同委托),江阴华典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原告徐州箱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箱桥公司)诉被告江阴华典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典公司)、王岳良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箱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文法、委托代理人朱广辉,被告华典公司、王岳良的委托代理人王岳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箱桥公司诉称:2008年11月24日,箱桥公司、华典公司签订编号0018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华典公司为箱桥公司供应内齿轮,图号(规格)为404011B,箱桥公司预付3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华典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发货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箱桥公司按约履行义务,华典公司却将其中200万元货款挪作他用,严重影响箱桥公司的生产,给箱桥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后经双方协商,华典公司为箱桥公司出具还款协议,王岳良在2010年元月24日以出具借据凭证方式加入该债务的履行。故请求依法判令:1、华典公司返还借款200万元,承担利息150万元(以上利息从2010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1日,诉讼期间产生的利息华典公司仍需支付,直至判决生效止,利率按年利率15%计算)。2、王岳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华典公司、王岳良负担。被告华典公司、王岳良共同辩称:对诉状上的所述没有异议,该200万元是由货款转为借款,王岳良的签字是王岳良本人所签。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4日,箱桥公司与江阴华典模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锻公司)签订编号0018号《徐州箱桥机械有限公司外购、外协件合同》,合同约定模锻公司供应箱桥公司图号(规格)404011B内齿轮,总金额350万元,箱桥公司于2008年9月预付承兑350万元等内容。模锻公司于2008年9月19日、2008年9月29日分别出具收据载明收到箱桥公司货款150万元、200万元,均为承兑汇票,票号03010083、01358872、01359598、00307955。2010年1月1日,箱桥公司与模锻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模锻公司欠箱桥公司货款200万元转为借款,借款时间为2010年1月1日,模锻公司按年息15%付给箱桥公司利息加补偿,并列出相应的分期还款时间和金额。孙文法、王岳良分别代表箱桥公司、模锻公司签字确认。2010年1月24日,王岳良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徐州箱桥孙文法贰佰万元正,年利息按15%付,借款时间为壹年;商定壹年期满付贰佰万15%利息、还伍拾万本金,第二年再写借条或归清。2012年华典公司出具通知一份,明确“江阴华典模锻有限公司”更名为“江阴华典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审理中,箱桥公司确认《徐州箱桥机械有限公司外购、外协件合同》中150万元货款已经供货,剩余200万元货款转为借款,华典公司未按还款协议归还本息。以上事实,有《徐州箱桥机械有限公司外购、外协件合同》、收据、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还款协议、借条、通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还款协议、借条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还款协议中明确了模锻公司结欠箱桥公司借款200万元的事实,并对利息的计算方式也进行了约定,模锻公司应按协议约定如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模锻公司名称变更后,其权利义务仍应由变更后的华典公司承担。箱桥公司要求华典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归还2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王岳良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对200万元本金利息约定归还,系作为对该借款的认可及对还款责任的自愿承担,故箱桥公司要求王岳良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华典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徐州箱桥机械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00万元及该款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王岳良对江阴华典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徐州箱桥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华典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王岳良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徐州箱桥机械有限公司。如未按判决指���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分行,账号:11×××05)。审判员 杨 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艳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