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3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叶某、黄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黄某,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45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男,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五华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羁押,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辩护人蒋春晖,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男,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辩护人张雄,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女,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辩护人陈锐强、任建彬,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3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黄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燕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蒋春晖、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张雄、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陈锐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5月起,被告人黄某、陈某夫妻在东莞市常平镇土塘村万年荫路一铁皮房收受六合彩投注,并在将投注单汇总后交给叶某,从中赚取提成。至2015年10月8日,黄某、陈某夫妇收受邱某A、陈某A、杨某A等多名投注人员的六合彩投注共约人民币11万元,并将上述投注金额转交给叶某。叶某除收受黄某夫妇的六合彩投注外,还收受其他人员的六合彩投注共约人民币7000元。2015年10月8日,公安人员将正在兑奖的黄某、陈某夫妇抓获。2015年10月9日,公安人员在陈某的带领下将叶某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邱某A等证人的证言,六合彩投注款等物证,投注单等书证,叶某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叶某、黄某、陈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黄某、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提出应构成赌博罪的辩解意见;被告人叶某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其只收受了人民币7000元的六合彩赌资,应构成赌博罪的辩解意见。被告人叶某的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黄某等人收受11万元的六合彩证据不足;2.应构成赌博罪;3.被告人系初犯;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系从犯;2.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3.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系从犯;2.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3.被告人有立功表现;4.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起,被告人黄某、陈某夫妻在东莞市常平镇土塘村万年荫路一铁皮房收受六合彩投注,并在将投注单汇总后交给叶某,从中赚取提成。至2015年10月8日,黄某、陈某夫妇收受邱某A、陈某A、杨某A等多名投注人员的六合彩投注共约人民币11万元,并将上述投注金额转交给叶某。叶某除收受黄某夫妇的六合彩投注外,还收受其他人员的六合彩投注共约人民币7000元。2015年10月8日,公安人员将正在兑奖的黄某、陈某夫妇抓获。2015年10月9日,公安人员在陈某的带领下将叶某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现场勘察材料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常平镇土塘村万年荫路一铁皮房。2.搜查笔录:证实公安人员依法对涉案场所进行搜查,分别在:(1)被告人黄某的铁皮房里的办公台第二个柜里搜出投注款7393元,在该台的台面、柜里多处搜出六合彩投注单、未用的投注单、生肖图、赔率单一批,在该房的垃圾桶里搜出六合彩投注单一批。(2)被告人叶某的摩托车车箱搜出六合彩图纸多张,在其小车车尾箱搜出对奖表3张,在其住处搜出六合彩投注单、未用的收入表和送货单一批。(二)物证六合彩投注款7393元(随案移送):均系在被告人黄某身上缴获。(三)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叶某、黄某、陈某系被动归案,其中陈某带公安人员抓获叶某。2.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1)在被告人陈某处扣押六合彩投注单22张;在被告人黄某处扣押六合彩投注单99张、投注款7393元、赔率单1张、生肖图1张、手机1部、送货单一批(未使用)。(2)在被告人叶某处扣押六合彩投注单22张(白底)、手机1部、对奖表3张、六合彩图纸46张、收入表5本(未使用)、送货单88本(未使用)。3.投注单:均为黄、红底单,证实黄某、陈某夫妇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情况,其中(1)第116期共收受102张投注单,投注总额为13654元;(2)第112期、114期、115期收受投注总额为14684元;(3)第49期收受投注总额为30000元;(4)第52期收受投注总额为10000元;(5)第58期收受投注总额为1250元;(6)第74期收受投注总额为20元;(7)第85期收受投注总额为5000元;(8)第86期收受投注总额为220元;(9)第87期收受投注总额为2900元;(10)第91期收受投注总额为180元;(11)第92期收受投注总额为410元;(12)第93期收受投注总额为100元;(13)第108期收受投注总额为810元;(14)第109期收受投注总额为20100元;(15)编号120506(期数不详)的投注单上投注额为10000元。经统计,上述投注单的投注总额为109238元。4.投注单:均为白底单,证实叶某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情况。经统计,投注总额为被告人叶某于2015年8月18日、9月17日收受六合彩投注7223元。5.通话清单:证实用户1376793(叶某)与用户1372668(黄某)于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10月8日20时56分、21时36分(案发当晚)有数十次通话记录。6.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实公安机关对投注人员邱某A、陈某A、杨某A参与六合彩赌博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7.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叶某、黄某、陈某的身份情况,在案发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四)证人证言1。陈某A(男,56岁,投注人员):证实案发当晚其向一铁皮房的店老板投注六合彩370元的情况。辨认笔录:辨认出收受其六合彩投注的店老板就是被告人黄某。2.邱某A(女,50岁,投注人员):证实案发当晚其朋友帮其到一铁皮房投注六合彩30元后中奖,其拿着投注单去领奖的时候被公安人员抓获。辨认笔录:辨认出收受其六合彩投注的人就是被告人黄某。3.杨某A(男,30岁,投注人员):证实案发当晚其向铁皮房的一名女子投注六合彩70元。其于2015年9月20日、10月3日也在该此向一名男子投注过2次。辨认笔录:辨认出收受其六合彩投注的男女就是被告人陈某、黄某。(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叶某:承认自己收受六合彩投注,但否认收取黄某夫妇的六合彩投注。辩称:(1)其于2015年8月中旬开始做庄收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一般是赌仔亲自到其出租房投注。至案发,其收受投注约15期,平均每期收受投注约500元。其听说黄某有收受六合彩投注的行为,但没有收过黄某的投注。公安机关在其房里麻将台抽屉里扣押的22张六合彩投注单,是其于8月18日收受的投注,共计7223元,另在房里查获的88本送货单及5本入货单是其用于收受投注使用的,在其院里停放的他的一辆摩托车上查获的46张码报是其购得。(2)其于1993年认识黄某,和黄某夫妇关系一般,也没有矛盾。黄某到过其家里,陈某没有来过。在黄某夫妻被抓后,其有载着黄某的女儿到派出所找他的父亲,并非想打听黄某等人参与六合彩赌博的情况。辨认笔录:辨认出黄某、及黄妻子陈某。2.黄某:对其和妻子陈某一起为叶某收受六合彩投注的事实供认不讳。供述:(1)其与妻子陈某于2014年5月开始在自己的铁皮房帮上家叶某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从中赚取特码、“二中二”、“三中三”的投注额10%作为提成。每期其妻子将收到的投注单(白底)交给叶某,至案发,他们夫妻共收受投注约210期,平均每期收受投注约3500元,累计收受投注总额为735000元,从中赚取提成约52500元。他们将每期收到的全部投注都交给叶某。(2)案发当晚是第116期六合彩,其共收受102张投注单据(黄底),投注总额为13654元,收到的投注款为7393元,其余的钱还没收到。该102张投注单至少有50人投注,当晚的投注已向“叶伟言”投注。在其垃圾桶里扣押第112期、114期、115期的单据(黄底)一批,三期的投注总额为14684元;在其办公台右边的抽屉里搜出六合彩单据一批,其中第49期收受投注30000元,第52期10000元、第58期1250元,第74期20元,第85期5000元,第86期220元,第87期2900元,第91期180元、第92期410元、第93期100元、第108期810元、第109期20100元以及编号为120506(期数不详)投注额为10000元,共80900元。辨认笔录:辨认出上家叶某以及投注人员陈某A、杨某A。辨认笔录:指认出其夫妇收受六合彩投注的地点。3.陈某:对其和丈夫黄某一起为叶某收受六合彩投注的事实供认不讳。供述:(1)其与丈夫黄某于2014年6月开始帮上家叶某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从中赚取特码、“二中二”的投注额的10%作为提成。每期开奖前由其将收到的投注单送到叶某处,或叶某开着一辆红色女装摩托车过来收单,事后由黄某跟叶某结算。至案发,他们夫妻共收单约200期,平均每期获得提成约300元。其不清楚每期收受多少投注,因为投注单都是交给黄某汇总的。每期投注人员多的时候有30、40人,少的时候有20、30人。(2)案发当晚的单据白色联已交给“叶伟言”向其投注。公安机关在其身上缴获六合彩投注单4张(红单1张、黄单3张),投注额为2342元,是案发当晚的投注单。其在案发后带公安人员去叶某家里抓获叶某。辨认笔录:辨认出上家叶某。辨认笔录:指认出其夫妇收受六合彩投注的地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黄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以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黄某、陈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叶某、黄某、陈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经查,被告人叶某、黄某、陈某收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参与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对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三被告人行为定性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叶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叶某收受六合彩赌资数额的意见,经查,同案人员黄某、陈某均指证叶某系他们的上家并予以辨认,且在黄某、陈某处缴获了有相关的六合彩单据并予以指认,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叶某收受六合彩约人民币11万多元,对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叶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叶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直至庭审中均对绝大部分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且当庭在两名同伙共同指证下,被告人叶某仍然否认犯罪事实,属于认罪态度较差,对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黄某、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陈某与他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黄某、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二被告人收受六合彩时间较长,具有再犯的危险,不符合缓刑的条件,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叶某、黄某、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人民币739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奇志审 判 员  刘仕雯人民陪审员  黄绍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子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