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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4民初字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亚红、苗瑞芬等与王桂荣、唐山繁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红,苗瑞芬,王桂荣,唐山繁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204民初字228号原告:张亚红原告:苗瑞芬被告:王桂荣被告:唐山繁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雪。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丽荣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5年11月初,原告所住小区开始注水供暖,因被告王桂荣家中无人,管道泄漏造成原告居住的唐山市古冶区林西繁兴花苑149楼1门102号房屋大面积被淹。现原告张亚红、苗瑞芬来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50元。二被告同意适当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桂荣于2016年3月14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亚红、苗瑞芬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元;二、被告唐山繁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亚红、苗瑞芬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三、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亚红、苗瑞芬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佳代理审判员  肖峥人民陪审员  宋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