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武汉XX有限公司与叶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XX有限公司,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23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叶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