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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民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江立与被上诉人张庄民等返还承包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江立,张壮民,河津市鑫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民终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江立,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河津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壮民,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河津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津市鑫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法定代表人:吴永贞,董事长。上诉人张江立与被上诉人张壮民、河津市鑫特化工有限公司因返还承包地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江立于2016年3月17日以原审判决正确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江立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江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张江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满良审判员  程 鹏审判员  淮 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成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