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南圈村村民委员会与张芳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南圈村村民委员会,张芳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3民初91号原告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南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南圈村。法定代表人王华民,该村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华洲,文登区张家产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张芳影,农民。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南圈村村民委员会与张芳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南圈村村民委员会之委托代理人张华洲、被告张芳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南圈村村民委员会诉称,被告于2011年1月1日租赁原告办公楼下房屋三间,占用一间,租赁期至2015年12月31日,现租赁期已过,被告仍然占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搬出上述四间房屋,将房屋返还原告。被告张芳影辩称,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属实,原告所述房屋的现状亦属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擅自将我的窗户堵死,给我造成了损失,至今未予赔偿,所以合同到期后我一直没有搬出,原告赔偿了我的损失,我立刻搬出上述房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了原告办公楼下房屋三间,后被告又占用了一间,双方即按四间房屋继续履行合同,现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以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擅自将窗户堵死且未赔偿损失为由,拒绝搬出上述房屋,双方酿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房屋租赁一份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被告对于之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均没有异议,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没有就租赁物达成新的租赁合意,被告继续占用上述房屋系对上述房屋的无权占有。庭审中被告以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擅自将窗户堵死,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且未赔偿损失为由抗辩,本院依法向其释明,如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纠纷造成了相关损失,被告可另案主张,以此为由拒绝搬出房屋,于法无据。现被告无权占有原告的房屋四间,原告作为所有权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搬出上述房屋、返还房屋使用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芳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从原告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南圈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下的房屋四间搬出,将上述房屋使用权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芳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丛晓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