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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1638号丁某陈某桃江县某某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陈某,桃江县某某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1638号原告丁某,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谷山北路92号。原告陈某,女,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建设东路7号2栋103室。委托代理人刘昊,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桃江县某某保健院。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健康巷14号。法定代表人孙习斌,系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陈某与被告桃江县某某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陈某以已与被告桃江县某某保健院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4元,减半收取2852元,由原告丁某、陈某负担。审 判 员  刘跃辉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