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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4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广西金秀东达制糖有限责任公司与廖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金秀东达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廖仕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4民初80号原告广西金秀东达制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敏宏(特别授权),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金秀分所律师。被告廖仕标,壮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闭宗付(一般授权),壮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金秀东达制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廖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金秀东达制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金秀东达制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金秀东达制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周 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