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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江浩与蒋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浩,蒋国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093号原告:江浩。被告:蒋国忠。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浩诉被告蒋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江浩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浩负担。审 判 员 丁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