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江浩与蒋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浩,蒋国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093号原告:江浩。被告:蒋国忠。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浩诉被告蒋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江浩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浩负担。审 判 员 丁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