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保山与徐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山,徐建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208号原告刘保山,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徐建军,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山诉被告徐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保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保山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慧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