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4行审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董辉、黄金秀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董辉,黄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14行审10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晓,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董辉,男。被执行人黄金秀,女。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元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委员会对董辉、黄金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蔡卫计生征字(2015)第122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蔡卫计生征字(2015)第122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蔡卫计生征字(2015)第122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蔡卫计生征字(2015)第122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邱佑勇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桂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