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陈建成票据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49号罪犯陈建成,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浦江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中二法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成犯票据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建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陈建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2月5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2月获得表扬;已全部缴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建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退赃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睿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