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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凯与余秀香、李溪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余秀香,李溪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467号原告:张凯。被告:余秀香。被告:李溪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4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与被告余秀香、被告李溪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凯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凯负担。审判员  夏汉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