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1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1民初47号原告邱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永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丽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