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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行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十堰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梁正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六堰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行初字第00088号原告十堰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柯家垭村2组。法定代表人冯海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汉江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杨斐然,该局局长。第三人梁正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六堰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公园路7号。原告十堰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原告十堰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现有诉讼请求有误,待审核明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十堰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元。审 判 长  王爱武代理审判员  黄 皓人民陪审员  彭秀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金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