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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执民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3322号申请人兰溪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蓝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兰溪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至今尚欠热费577066.5元及滞纳金(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4785.5元、执行费817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332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钱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