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冒玉梅与徐陈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冒玉梅,徐陈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20号原告冒玉梅。被告徐陈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环城南路。原告冒玉梅与被告徐陈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冒玉梅应缴纳案件受理费1280元,已缴纳4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冒玉梅撤诉处理。已收取的诉讼费用400元,退还原告冒玉梅。审 判 长 沙建国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人民陪审员 环爱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天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