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许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21民初521号原告:许某甲,女,2001年9月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罗大成,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乙,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原告许某甲诉被告许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祁晓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大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甲诉称:2011年5月11日,王某与被告许某乙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许某甲由王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但被告自2014年1月至今未支付抚养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的抚养费12500元,及自2016年2月起至许某甲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每月支付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许某乙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甲与被告许某乙系父女关系。原告之母王某与被告许某乙于××××年登记结婚,2001年9月9日生育原告许某甲。2011年5月11日,王某与被告许某乙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许某甲由王某抚养,许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于每月20日付清,直到许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庭审中原告自述被告许某乙自2014年1月1日至今未支付原告抚养费。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户口本复印件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本案中离婚协议约定原告许某甲由王某抚养,被告许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许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现原告诉求被告自2014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许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某乙支付原告许某甲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的抚养费1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许某乙支付原告许某甲抚养费每月500元,自2016年2月至原告许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案件受理费57元,由被告许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祁晓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凯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