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9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余让明申请执行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新胜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让明,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新胜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988-1号申请执行人余让明,男,1954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新胜煤矿,住所地四川省荣县。负责人李正华,矿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劳人仲案[2015]18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新胜煤矿所有的安全保证金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小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有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