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昆山市南亚装饰工程材料配套厂与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南亚装饰工程材料配套厂,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426号原告昆山市南亚装饰工程材料配套厂(组织机构代码L0203449-3),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开发区朝阳东路111号2幢3099室(亿丰装饰城内)。投资人金岳荣,厂长。委托代理人胡辉,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系原告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19幢6层。负责人罗培成,经理。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法定代表人田厚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南亚装饰工程材料配套厂与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南亚装饰工程材料配套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15元,减半收取3007.5元,由原告昆山市南亚装饰工程材料配套厂负担。审判员 王 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益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