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9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吴彩霞与苗爱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苗爱军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606号原告吴X,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苗爱军,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与被告苗爱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吴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立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柳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