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102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2民初217号原告易某某,女,1976年出生。被告蒋某某,男,1974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婉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静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