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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2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2民初217号原告易某某,女,1976年出生。被告蒋某某,男,1974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婉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静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