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丁志卫与王文强、章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卫,王文强,章肖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2711号原告:丁志卫。被告:王文强。被告:章肖萍。原告丁志卫与被告王文强、章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丁志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强、章肖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丁志卫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31日,被告王文强向原告借款23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率2%。借款后,被告一直拖欠本息未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3年12月31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王文强、章肖萍未答辩。原告丁志卫向本院提供了借据1份、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明细对账单1份、工商银行明细单打印件1份、两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被告王文强、章肖萍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证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予以采信。故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查明,两被告于2006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文强向原告丁志卫借款的事实清楚,应当在原告催讨后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文强偿还借款23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因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被告王文强的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本案债务系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章肖萍对上述款项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文强、章肖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丁志卫借款人民币2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13年12月3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4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3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德宇人民陪审员 王道治人民陪审员 车丽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可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