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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1刑初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益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岳麓区3处工地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31594元的电缆。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吴某指认现场照片、价格证明结论书、被害单位代表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辩解无盗窃行为。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长沙新广电工地,盗得“京广”牌4*150+1*70电缆80米,后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25185元。案发后,上述经济损失款被公安机关追回。2015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富春山项目工地,盗得型号为B-R50的电缆83米,后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992元。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窜至长沙市岳麓区麓谷恒泰中央广场工地,盗得规格为W3*35+2*16电缆70米。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4417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证明长沙市岳麓区麓谷恒泰中央广场工地盗窃现场状况。2、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吴某指认长沙市岳麓区麓谷恒泰中央广场工地、长沙市雨花区富春山项目工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长沙新广电工地为其盗窃电缆的现场。3、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供述在长沙市岳麓区麓谷恒泰中央广场工地、长沙市雨花区富春山项目工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长沙新广电工地盗窃电缆事实。4、被害单位长沙市电视台代表袁勇的陈述,其陈述2015年3月23日发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长沙新广电工地电缆被盗80余米的事实。被害单位长沙市雨花区富春山项目工地代表刘雄的陈述,其陈述2015年4月20日发现长沙市雨花区富春山项目工地电缆被盗83米的事实。被害单位长沙市岳麓区麓谷恒泰中央广场工地代表陈国宁的陈述,其陈述该工地于2015年4月9日至4月23日期间被盗电缆70米的事实。5、长沙市雨花区价格认证中心雨价认证(2015)第152号、第257号《价格证明结论书》,证明本案被盗电缆的价值。6、证人易某、周某的证言,证明其在被告人吴某手上收购电缆的事实。7、抓获经过材料,证明2015年4月22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岳麓区玉兰路一宾馆内抓获被告人吴某的事实。8、被告人吴某的身份及现实表现材料,证明其身份情况及现实表现一般。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予核实,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吴某的辩解,本院认为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已供述盗窃电缆的事实并指认盗窃现场,后又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的原因,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长沙市雨花区富春山项目工地经济损失款人民币1992元、长沙市岳麓区麓谷恒泰中央广场工地经济损失款人民币44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政人民陪审员 王 清人民陪审员 章海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