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余新华与天津亚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新华,天津亚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70号申请执行人余新华,男,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亚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王家元,该公司总裁。原告余新华与被告天津亚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1359号仲裁裁决书,判令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2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工资18000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冬季取暖补贴335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6月至9月期间防暑降温费562.4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裁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裁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天津亚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135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建平审 判 员 孙志伟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