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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涂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967号原告涂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其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涂某承担。代审判员  曹艳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金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