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涂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967号原告涂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其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涂某承担。代审判员 曹艳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金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