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执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谭飞与宋伦祥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飞,宋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飞,男,1980年4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宋伦祥,男,196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谭飞与宋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10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谭飞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5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除抵押房屋以外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如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放弃对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恢复执行超过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10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保留申请执行人谭飞的债权255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谭瑞萍审判员 谭 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海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