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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朱继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朱继伟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57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段186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7535-2。法定代表人吴在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刚,员工。被告朱继伟,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诉被告朱继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之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学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海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