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张利强与洛阳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943号原告张利强,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剑臣,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范崇惠,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第三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法定代表人黄克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轶铭、陈哲,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强诉被告洛阳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利强承担。代审判员 刘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