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韩某与姚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姚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623号原告韩某。被告姚某某。被告朱某某。原告韩某诉被告姚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韩某于2016年3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结清借款及利息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刘国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琳晗附:本法律文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二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