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梅与张洪毅、王维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张洪毅,王维强,魏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260号申请执行人李梅。被执行人张洪毅。被执行人王维强。被执行人魏敬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法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维强在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