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淑芬与侯强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22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侯某某。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花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