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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淑芬与侯强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22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侯某某。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花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