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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字第2454号原告吴某。被告宋某。本院受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到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某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审判员  梁志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