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陈国林与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林,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418号原告陈国林。被告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河口西路859号。法定代表人闫进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玉,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陈国林与被告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国林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被告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马小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