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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周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周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971号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B座922。法定代表人:张建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映彬、郑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周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被告周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晶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艳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