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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瑞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芳,孙相明,孙相学,孙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字第288-1号申请执行人刘瑞芳。被执行人孙相明。被执行人孙相学。被执行人孙尚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栖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相明、孙相学、孙尚民之父孙忠春(孙仲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市支行的账号为6021的存款共计58015.00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