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刘英豪申请执行马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豪,马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49号申请执行人刘英���,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马海军,男,汉族,村民。刘英豪申请执行马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00938号民事调解书。马海军自愿分期清偿刘英豪借款15000元,从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每月清偿3000元(被执行人仅偿还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执行人马海军长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致该案一时难以执结。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4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理审判员胡立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藏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