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高晓东与温德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东,温德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91号原告高晓东,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温德林,男,36岁,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晓东诉被告温德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晓东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晓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晓东负担。审判员 王立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佟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