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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高晓东与温德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东,温德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91号原告高晓东,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温德林,男,36岁,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晓东诉被告温德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晓东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晓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晓东负担。审判员  王立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佟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