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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与侯连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侯连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1123号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铁路新村东街247号。负责人张学君。委托代理人闻艺,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连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诉被告侯连芳供用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春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