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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彦平与肖青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平,肖青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王彦平,男,汉族,1970年6月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执行人:肖青忠,男,汉族,住所地:哈密市。王彦平与肖青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8130元,案款全部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王彦平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哈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树清审判员  宋 瑾审判员  燕 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大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