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民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兹元华与崔建华、张宪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建华,兹元华,张宪红,赵佃朝,孟庆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建华,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兹元华,男,汉族。原审被告:张宪红,女,汉族,系上诉人崔建华之妻。原审被告:赵佃朝,男,汉族,农民。原审被告:孟庆刚,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建华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兹元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民一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建华未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崔建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崔建华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崔建华承担。审判长 高 原审判员 刘晓光审判员 徐红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军辉 更多数据: